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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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039 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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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
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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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年 3 月 3 日贵公司总股本为 1,060,346,060 股,其中贵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
数量为 900,0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059,446,060 股,且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
同)的 51.2034%。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1 名,代
表贵公司股份 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52,121,86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86%,其中参与网络投
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5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16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94,594,43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 32,116,1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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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2 项,会
议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 股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与会无
关联股 152,121,969 149,905,169 98.5427% 2,172,400 1.4281% 44,400 0.0292%
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89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76%;反对 2,1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2%;弃权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关联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已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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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 股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与会
全体 694,594,433 692,300,833 99.6698% 2,175,600 0.3132% 118,000 0.0170%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822,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84%;反对 2,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42%;弃权 1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4%。
邹平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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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魏天慧 签字律师:郭 琼
董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