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3〕
(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
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
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保持股东回报规划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
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
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股东回报规划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
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回报规
划第二条所列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
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当本公司股票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
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本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公司
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2)当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和
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3)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
金分红需要;(4)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5)公
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投资、项
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或者单项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公司原则上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公司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 10%。
在下列任一条件达成之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未分配利润
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
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多方面因素,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可以与现金分红同
时进行。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监事会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其他事宜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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