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之杰”)监事会对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子公司及分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
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
司及分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7 日,向 17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3.00 万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