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25-01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共取得关于相机、
镜头类出口退税额共计 242,064,432.56 元,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
刑事责任。
已自愿退缴非法所得至衡东县公安局。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
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若后续经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
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或“吴中进出口”)于近日收到湖南
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衡东检察院”)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
号),认为进出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衡东检察院以骗取
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人:杨锋(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锡钦(已判决)自 2012 年起在中国内地先后成立了广州臻睿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州臻睿公司)、广州伟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伟冠
公司)、广州炫羽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炫羽佳公司)、广州皇泽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皇泽公司)、广州臻奕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州臻奕公司)、苏州博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博高公司)等境内公
司,在中国香港先后成立了佳泽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佳泽公司)、
香港佳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佳冠公司)、伟冠发展(香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伟冠公司)等境外公司,林锡钦为前述境内、境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已判决)等人利用前述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境内公司,一方面以票面额 4%-5.5%不
等的开票费,向丘世亮(另案处理)控制的长沙市龙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袁浩
(另案处理)控制的长沙新爱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非法购买数码相机类
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将前述境内公司含税采购的绝大部分数码相机类
产品以低于市场价 0.5%-1%的价格不含税分销至零售终端,从而让前述境内公司
形成大量富余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林锡钦安排张泽伟将大量的人民币转
至林壮元、邓米加(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美元,由林壮元、邓米
加等人将美元汇入前述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林锡钦又安排张景城等
人利用前述境外公司分别与吴中进出口、湖南新长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
开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家进出口公司签订数码相机类产品出口合同,并在前述
进出口公司允许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以少量限制出口数码相机
类产品更换包装,用低价运动相机、低价数码相机类产品顶替高价数码相机类产
品等出口货物与报关货物不一致的虚假方式从广州、深圳等地海关申报出口,前
述数码类产品出口到香港后又由邓海伟等人走私入境,由邓胜波等人开车从邓海
伟处将相机运回前述境内公司仓库重新打包,又以同样方式循环申报出口。再由
前述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将购买的美元分别汇入前述进出口公司账户,由
进出口公司结汇,扣除双方约定的由进出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垫付的货运、报
关等费用后,加上进出口公司先行垫付的出口应退税款,一并转入林锡钦、张泽
伟、张景城等人控制的境内公司账户。林锡钦再根据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上述情况
安排张景城等人制作前述境内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的数码相机类产品销售合同等
资料,并向进出口公司开出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报关单等单证由进
出口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从而骗取国家大量的出口退税。
并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业务具体流程,把控业务各个程序。被告人杨锋代
表吴中进出口与林锡钦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甲方林锡钦控制的公司
联系国外客户,签订外销合同,安排货源,收回货款。乙方吴中进出口办理出运
手续,办理银行结汇、出口退税等事项,收取服务费用 0.1/美元(每出口 1 美
元收取 0.1 元服务费)。合作期间,吴中进出口为牟取提成、服务费,将代理林
锡钦控制公司的出口业务伪装成自营出口业务,明知林锡钦的出口相机业务存在
诸多不合理之处,仍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鉴定,出具了湘天勤会所鉴字2022
第 06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金额 1,524,141,298.80 元,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相机、镜头类商品出
口 的 外 汇 收 汇 共 197,915,847.10 美 元 ( 能 通 过 银 行 流 水 印 证 金 额 为
于相机、镜头类出口退税额共计 242,064,432.56 元,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
非法获利 1600 万余元。
发后,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退缴非法所得至衡东县公安局(该款项由公
司 2018 年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的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 位原股东承担),
被告人杨锋自愿退缴非法所得 12.3 万元至衡东县公安局。
检察院认为:
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锋协助林锡钦以欺骗手段,骗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
杨锋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分别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锋自愿退缴
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在诉讼审
结之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