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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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审核。
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2 号),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上述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6
年 3 月 14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授权事项保持不变,在延长期
限内继续有效。
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
法、有效;
长 12 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授权事项保持不变;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叁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