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7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
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前次《一致行动相关协议》于 2025 年 3 月 6 日
到期届满,章忠灿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在前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三方一
致行动关系到期后终止。
? 俞永方和叶建标二人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于 2025 年 3 月 7 日签署新
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 2025 年 3 月 7 日起变更为俞永方
先生和叶建标先生。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原实际控制人俞
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到期届满,章忠灿先生
因个人原因决定在前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二人
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于 2025 年 3 月 7 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次一致行动协议关系签署及履行情况
(一)前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俞永方、叶建标及章忠灿于 2013 年 12 月 15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达成一致
行动关系,并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2021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及《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上协议合称“前次一致行动
相关协议”)。
按照前次一致行动相关协议约定,三人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提
案权、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进行公司经营决策时,三方意思表示一致,如三方有不
同意见的,三方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经营决策权。
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在股东大会上共同投弃权票。但在一致行动
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共同投弃权票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则后
续再出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情形的,三方同意以俞永方的意见为准,并做出一致行动。
三方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
该意见行使董事权利。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在董事会上共同投弃
权票。但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共同投弃权票的情形
累计达到三次,则后续再出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情形的,三方同意以俞永方的意见为
准,并做出一致行动。
前次一致行动相关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满 36 个月终止。
(二)前次一致行动协议履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证监许可20225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2 年
股票注册的批复》
先生、叶建标先生、章忠灿先生在处理公司有关经营活动、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事项时,均达成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
生违反前次一致行动相关协议约定内容的情形。
二、前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股东续签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一)章忠灿先生不再续签的情况
鉴于前次一致行动相关协议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届满,公
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收到章忠灿先生发来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相关协议的告
知函》,章忠灿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在前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其持有股
份不再与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合并计算,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相关股东义务。
章忠灿先生自 2004 年 3 月以来一直为公司第三大股东,自 2004 年 3 月起历任公
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通过行使股东、监事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因此在 2013
年 12 月起,章忠灿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与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建立一致行
动关系,共同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但章忠灿先生考虑到自身未来规划将较少参与公
司日常经营,且公司上市已满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目前各
司其职、相互协调,法人治理结构已较为完善,为提升经营决策的效率,经与俞永方
先生、叶建标先生商谈一致,决定不再参与一致行动关系的续签。
(二)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收到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发来的《关于一致行动相
关协议到期后续签的告知函》,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二人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关系,并于 2025 年 3 月 7 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提案权、股东会表决
权等权利)、董事权利和公司经营决策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事权利和公司经营决策权。如有不一致意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将在股
东大会、董事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但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如出
现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共同投弃权票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则后续再出现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情形的,双方同意以俞永方的意见为准,并做出一致行动。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889.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11%,
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3,889.40 34.11%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且俞永方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叶建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对公司具有控制地位。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 2025 年 3 月 7 日起变更为俞永方先生和叶
建标先生。
三、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章忠灿先生三人变更为俞永方先生
和叶建标先生二人,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
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
本次章忠灿先生与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解除一致关系后,若其减持股份,仍
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中的
有关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亦将持续严格遵守前述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章忠灿先生签署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相关协议的告知函》,
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相关协议到期后续签的告知函》,俞
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致行
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 2025 年 3 月 6 日
到期。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章忠灿先生与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商谈一
致,决定不再参与一致行动关系的续签;而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签署新的《一致行动
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上述情况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超过 30%,且俞永方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叶建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公
司具有控制地位。
为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先生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收到重大影响等情况;
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章忠灿先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及俞永方先生和叶建标
先生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无异议。
六、律师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
行动关系及共同控制关系终止。
思表示,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合法有效。
标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三人共同控制变更
为俞永方和叶建标二人共同控制。
七、备查文件
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
变更的核查意见》
变更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