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5-025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晓
奥(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晓奥”)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2024 年 9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公司新增担保额度
的议案》,公司新增为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200 万元人民币、
新增为上海晓奥提供担保额度 5 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均包含本数,本次新增的
担保额度有效期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一致,在上述
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和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控股公司新增担保额度及增
加担保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3)、《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4)及相关公告。
二、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53125000051),拟为公司控股公
司上海晓奥依主合同与江苏银行所形成的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以及
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2024 年 9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控股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上海晓奥提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的担保额度。本次使用前为上海晓奥提供担保的剩余额度 2.5 亿元,本次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在
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贵行与债务人之间自 2025 年 1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上述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
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本保证人违反本保证书约定义
务的,贵行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贵行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
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贵行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
垫款的,亦属于本保证书担保的主债权。
本保证书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
定为准。
在本保证书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贵行发放授信无须
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
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贵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
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
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
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
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30,2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4.98%;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
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编号:BZ153125000051)。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