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5 证券简称:三友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5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证监许可〔2025〕109 号),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或“公司”)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400 万元的注册申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09 号),
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400 万元的注册申请。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3,999,988.1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年 3 月 5 日,东方证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及承销费用
(含增值税)后的余款划转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就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
会师报字2025第 ZA1012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2025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并同
意公司与开户银行、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定支行及东方证券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专户金额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截止 2025 年 3 月 5 日)
上海三友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有限公司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以及支付中介
机构费用、税费等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杨振慈、任经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