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6 20: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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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未
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为: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五)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为:
求等情况提出、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
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
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规划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当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不予分红或扣减分红的特殊情况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
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
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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