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工会委员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
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完善公司薪酬激
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二、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的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
条件、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 2025 年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
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