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6 18:09: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各部门等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办事处等
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
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资本市场部为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发生的上述交易应及时报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发生诉讼和仲裁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他重大事件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行职责;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六)重大风险事项
坏帐;
陷入停顿;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以上信息未曾列出,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信息以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九条 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
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本市场部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需);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的处
理方式,并审核资本市场部草拟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且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
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并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资本市场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存。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保密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
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
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滨海能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