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36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桂林西麦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5年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提案编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2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6日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6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不享有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1,044,285股)。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41名,代表公司股
份50,256,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49,687,3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84%;
反对567,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6%;弃权1,54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1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626%;反对567,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58%;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687,3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84%;
反对567,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6%;弃权1,54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1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626%;反对567,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58%;弃权1,54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687,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2%;
反对567,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6%;弃权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773%;反对567,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5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魏天慧 易明辉
_____________
陈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