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3 月 6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342,031,808 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6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72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
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343,057,36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3217%;弃权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 343,079,56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744%;反对 1,087,0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158%;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8%。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