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5 1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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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翟春雪律师、于璇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汇隆
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如下文件:
议》;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
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完整的;
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大连汇
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4日14:50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路
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3月3日15:00—2025年3月4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8名,代表股
份125,297,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610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全体董事、全体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
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了《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中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点票、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297,37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297,37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翟春雪
于璇聪
负责人:
王恩群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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