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股票代码:000027
债券简称:24 深能 Y1 债券代码:148628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5 年付息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6 日
债券付息日:2025 年 3 月 7 日
凡在 2025 年 3 月 6 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2025 年 3 月 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2024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5 年
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24 深能 Y1。
(三)债券代码:148628。
(四)发行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 30 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
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在
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七)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
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
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
人将于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 30 个交易日,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
公告。
(八)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
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
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
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
付利息的行为。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递
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九)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如公司选择递延支付利息,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
计计息。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
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
定不变,如选择续期的,则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公司与主承
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分期发行的,按发行期次分别确定票面利率。
(十)债券利率:2.60%。
(十一)起息日:2024 年 3 月 7 日。
(十二)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付息
日为 2025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3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
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
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四)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
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
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十五)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六)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 年 3 月 7 日。
(十七)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60%。
(十八)下一付息期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十九)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等级为 AAA。
(二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二十一)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60%。每 10 张“24 深能 Y1”(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26.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
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8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6.00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6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25 年 3 月 7 日。
(三)债券除息日:2025 年 3 月 7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25 年 3 月 6 日前(含当日)
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3 月 6 日卖出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公司将会在本期债券付
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计息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
债券的本计息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
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108 号)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院常务会议决定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楼 9 层、29-31 层、
联系人:李亚博
联系电话:0755-83684138
(二)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联系人:曾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三)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