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各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协
同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
股价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平台对公司的负面、不实
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
科学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公司成立舆情应急小组,
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应急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组织拟定处理
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
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部门,在报告舆情信
息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工
作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日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通报日常生产经营、合规审查等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工作。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
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
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应急小
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
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措施:
(一)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应急小组组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应急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应急小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负面热点
进一步扩大;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或平台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