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跃岭股份
股票代码:002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仙明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万青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信福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申茂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平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斌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
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本次权益变动
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跃岭股份 指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林 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
指
氏家族 林斌
杰思金材、受让方 指 北京杰思金材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2023 年 2 月 3 日起至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25 年 3 月 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合
本次股权转让 指 计 62,875,02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4.5606%。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杰思金材于 2025 年 3 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林仙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26231955********
住所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 林万青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26231959********
住所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 林信福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26231962********
住所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 林申茂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26231967********
住所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 林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26231978********
住所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 林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310811986********
住所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中林仙明、林平、林斌系父子关系,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系
兄弟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
人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合计持有跃岭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因系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资本
规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林仙明 26,518,800 10.359 19,889,100 7.7692
林万青 19,320,000 7.547 - -
林信福 20,498,500 8.007 14,715,000 5.7480
林申茂 19,320,320 7.547 - -
林 平 12,160,000 4.75 - -
林 斌 12,160,000 4.75 9,120,000 3.5625
合 计 109,977,620 42.96 43,724,100 17.07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2023 年 2 月 3 日披露《简式权益报告书》时合计持有公
司股票 109,977,62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42.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3,724,100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17.0797%。林仙明、林信福、林斌同意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
户完成日起放弃其合计持有的剩余未转让的上市公司 43,724,100 股(占标的公
司总股本 17.08%,以下简称“弃权股份”)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利。
自 2023 年 2 月 3 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所持公司股份
比例减少 25.880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式减持公司股份 545,1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29%。
式减持公司股份 333,4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02%。
减持公司股份 526,315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56%。
减持公司股份 1,243,685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58%。
减持公司股份 73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52%。
氏 家 族 签 署 《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 杰 思 金 材 拟 协 议 收 购 转 让 方 持 有 的 合 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如下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
有表决 有表决
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 权股份 占总股 表决权 权股份
名 表决权股份
股数(股) 本比例 占总股 股数(股) 本比例 股份数 占总股
称 数量(股)
(%) 本比例 (%) 量(股) 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26,518,800 10.3589 19,889,100 7.7692
林
仙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629,700 2.5897 26,518,800 10.3589 - - 0 0
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889,100 7.7692 19,889,100 7.7692
合计持有股份 19,320,000 7.5469 - -
林
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320,000 7.5469 19,320,000 7.5469 - - 0 0
青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20,498,500 8.0072 14,715,000 5.7480
林
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908,500 1.5268 20,498,500 8.0072 - - 0 0
福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590,000 6.4805 14,715,000 5.7480
合计持有股份 19,320,320 7.547 - -
林
申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320,320 7.547 19,320,320 7.547 - - 0 0
茂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12,160,000 4.75 - -
林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12,160,000 4.75 - - 0 0
平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160,000 4.75 - -
林 合计持有股份 12,160,000 4.75 9,120,000 3.5625
斌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040,000 1.187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9,120,000 3.5625 9,120,000 3.5625
合
计
注:①“本次权益变动前”一列中林氏家族的持股情况来源于其前次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
《简式权益报告书》
,后续其交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之内容;②林信福先
生“有限售条件股份”前后差异系高管锁定股解限售;③2022 年 11 月 10 日,林平先生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高管,其所持股份全部转为有限售条件股份,2023 年 5 月 10 日,锁定期满,其所
持股份全部解限售。
三、与本次协议转让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 甲方:北京杰思金材科技有限公司
(2) 乙方一:林仙明
(3) 乙方二:林万青
(4) 乙方三:林信福
(5) 乙方四:林申茂
(6) 乙方五:林平
(7) 乙方六:林斌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合称“乙方”,甲方
与乙方合称“各方”,甲方、乙方中的每一方单独称为“一方”。
(二)协议内容
第一条 定义
工作日 指 中国境内的银行开展对公业务的任何一日,但不
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日 指 日历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过渡期 指 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期间
重大不利影响 指 造成以下任一结果的情况、变更或影响:(a)对标
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营、资产、负债(包
括或有责任)、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
造成超过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
会计报告期末净利润总额人民币 10,000,000 元
(大写:壹仟万元)以上损失;(b)对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目前经营或开展业务或拟经营或开展
业务的方式、经营和开展业务的资质或能力产生
或可能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c)对任何一方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实质
性的不利影响,尽管有前述约定,因国家经济或
市场环境的变化、战争、动乱及相同程度的自然
灾害导致重大不利影响除外(该例外适用的前提
是前述事件未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和行
业内其他公司相比不成比例的重大不利影响);
(d)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或可能产生实质性的
不利影响
交割 指 本协议第 4.3 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
方书面豁免之日
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和其各自不时经修改、变更、重新制定或替
代的文本。
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
不应计入开始计算当日。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
二同意将所持标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9,320,000 股转让给甲方,乙方三同
意将所持标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4,905,000 股转让给甲方,乙方四同意将
所持标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9,320,320 股转让给甲方,乙方五同意将所持
标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9,660,000 股转让给甲方,乙方六同意将所持标的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40,000 股转让给甲方,共计无限售流通股 62,875,020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 24.5606%。甲方同意受
让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
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768,332,744.4 元(含税,大写:柒亿陆仟捌佰叁拾
叁万贰仟柒佰肆拾肆元肆角,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其中,甲方应向
乙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81,014,934 元(大写:捌仟壹佰零壹万肆仟
玖佰叁拾肆元),甲方应向乙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236,090,400 元(大
写:贰亿叁仟陆佰零玖万零肆佰元),甲方应向乙方三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为 59,939,100 元(大写:伍仟玖佰玖拾叁万玖仟壹佰元),甲方应向乙方四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236,094,310.40 元(大写:贰亿叁仟陆佰零玖万肆
仟叁佰壹拾元肆角),甲方应向乙方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118,045,200
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零肆万伍仟贰佰元),甲方应向乙方六支付的股份
转让价款为 37,148,800 元(大写:叁仟柒佰壹拾肆万捌仟捌佰元)。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示的银行账户:
(1) 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即 38,416,637.22 元,其中乙方一 4,050,746.7
元,乙方二 11,804,520 元,乙方三 2,996,955 元,乙方四 11,804,715.52
元,乙方五 5,902,260 元,乙方六 1,857,440.00 元)支付至乙方提供
的对应账户;
(2)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于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合
规 性 确 认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的 10% ( 即
乙方三 5,993,910 元,乙方四 23,609,431.04 元,乙方五 11,804,520 元,
乙方六 3,714,880 元)支付至乙方提供的对应账户;
(3)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经各方友好协商另行确认支付时间并以
甲 方 通 知 付 款 日 期 为 准 , 将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的 35% ( 即
元,乙方三 20,978,685 元,乙方四 82,633,008.64 元,乙方五 41,315,820
元,乙方六 13,002,080 元)支付至乙方提供的对应账户;
(4) 第四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于股份过户完成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 153,666,548.88 元,其中乙方一
四 47,218,862.08 元,乙方五 23,609,040 元,乙方六 7,429,760 元)支
付至乙方提供的对应账户;
(5) 第五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于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的 30%
(即 230,499,823.32 元,其中乙方一 24,304,480.2
元,乙方二 70,827,120 元,乙方三 17,981,730 元,乙方四 70,828,293.12
元,乙方五 35,413,560 元,乙方六 11,144,640 元)支付至乙方提供
的对应账户。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
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标的股份单价应作相应调整;期间标的公
司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归甲方享有。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及交割
(6)-(9)应由甲方豁免、(5)应由乙方豁免)为前提:
(1) 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 各方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且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
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有权国资监管机构
等)的合规性确认、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前述确认性审查、审批、
核准或备案持续有效;
(3) 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
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4) 乙方在本协议中向甲方作出的全部声明、陈述与保证事项或事实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
(5) 甲方在本协议中向乙方作出的全部声明、陈述与保证事项或事实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
(6) 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事项及已向甲方披露的未达到公开
披露标准的事项外,不存在亦未发生任何对标的公司业务、资产、财
务结构、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7) 就本次股份转让而进行的尽职调查结果令甲方合理满意,如未能令
甲方合理满意,甲方须基于诚实信赖原则提供合理书面说明;
(8) 标的公司已完成对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的公告披露;
(9) 乙方一、乙方三和乙方六已与甲方就表决权放弃事宜签署书面承诺。
面豁免且甲方支付股权款比例达到 50%后 2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至登记结
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应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登记结算公司将标的股份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为股份过户完成日。股份
过户完成日起,甲方即取得完全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
(1) 本协议第 4.1 条所述标的股份过户的先决条件持续满足;
(2)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标的股份已登记在甲方名下;
(3) 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的
约定完成改选。
的交割日。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股份过户完成日,乙方承诺合理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以合理保证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产业务完整,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但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除外):
(1) 乙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章程以及标的公司其他内部规
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标的公司现任董事、向标的公司推
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i)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ii)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规则要求的除外;
(3) 乙方不谋求出售标的股份,不得就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
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订任何文件,不
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4) 乙方不订立或作出任何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变
化的协议、文件或承诺。
为。
声明、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对本次
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进行披露。
其他新增对外担保。
甲方承担无法完成过户的法律责任,标的公司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及法律风
险,由乙方负责处理。
方声明、陈述和保证或标的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存在实质差异的,甲方有
权中止本次股份转让,直至各方将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相应补偿机制;
若存在重大差异且导致本协议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
则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次股份转让、恢复原状。
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标的公司的经营状态。过
渡期内,乙方应当促使标的公司按以往通常惯例、充分透明、及时通知、
接受监督的方式,从事标的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人员不少于 3 人,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组的工作。
第六条 排他与不竞争
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或卖出标的公司的任何股份;
乙方自身不得且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得与甲方及其授权代表之外的
任何主体洽谈任何关于乙方和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
的股份的转让事宜,或就此允许其他主体开展任何尽职调查,与其他主体
达成任何协议或承诺。
权股份的,乙方应提前三十日将拟出售股份的意向及相关条件告知甲方,
若乙方和/或其一致行动人因任何事项被动处置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包括
但不限于司法拍卖)的,乙方应在被动处置事由发生后三日将被动处置事
宜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和/或其一致行动人拟出售/处置的标的公司股份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转让给甲方或标的公司的行业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的控股方或者实
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转让的股份除外),该等竞争对手以附件
二所列示的名单及所列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限,甲方有权每年
更新一次名单。
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标的公司的业务相似或具有竞争关系
的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1) 该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或
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视具体该方情况而定);
(2) 依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该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
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
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3) 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
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
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4) 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股份转让顺利推
进,并尽快签署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法律文件。
(1) 乙方及标的公司向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向乙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全部
文件、数据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重大遗漏和
误导的情形;
(2) 除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公告述及的情况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
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不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其他情况,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的
公告、报告等)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重大遗漏和误导
的情形;
(3) 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资产未发生任何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变化(正常损耗的情形除外);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从事主营业
务所需的相应资质、证照、资产,不存在可能导致该类资质、证照无
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不存在未披露的在该类资产上设置的影响标的
公司正常经营的任何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有权在其现有业务和/或拟
经营业务的经营中使用该类资产;
(4) 标的公司依据适用法律开展业务经营,不从事或涉及任何违法违规
的活动或行为。除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公告述及的情况及已向甲
方披露的未达到公开披露标准的事项外,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公司
的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预见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
或其他法律程序,没有发生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此类法律程序
开始,或为之提供基础的事件、情况或情形。不存在要求标的公司解
散、破产、停业、清算或类似情形的书面命令、请求、申请、决定、
裁定、决议或其它行动。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
的情况;
(5) 除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公告述及的情况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
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6) 不存在因乙方的个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导致或可能导
致标的公司承担刑事、行政和/或民事责任或给标的公司造成其他重
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况;
(7)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或者政府机构的
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也不存在任何已经或将要对本次股
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仲
裁、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8) 乙方对标的股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查封、留置、索赔、担保、在先权、承诺、
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其他妨碍、权利负担或类似的请
求,亦不存在信托安排、对赌、代持、收益权转让安排、表决权委托
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乙方保证甲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
的追索;
(9) 乙方承诺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索赔、诉讼、仲裁、司法
或可能导致协议转让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及
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继续经营运作,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标的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
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
关系,合法经营。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股份过户完成日,乙方不以其控股
股东的身份提议或促使标的公司进行除了经营其日常业务之外的不合理事
项。
第八条 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股份过户完成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对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经
甲方确认的名单)留任并继续负责标的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不在前述名单上、但属于技术、销售、管理岗位人员离职时应确保签署严
格的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的控制权,包括:
(1) 认可并维持甲方作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不谋求通过增加持股比例或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的方
式取得或协助其他股东取得对标的公司的控制;
(2) 不谋求与标的公司及其客户、供应商、分子公司含参股公司的任何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一致行动;
(3) 除按照各方约定和公司正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会谋
求采取其他非公开方式实际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
营决策。
续履职至新任董事、监事被选举之日为止,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辞职申
请;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改选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 3 名,候选人均由甲方提名或推荐。改选后的标的公司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甲方提名 2 名非职工监事。
诺不会主动离职,在劳动期限内协助甲方按照交割日前的原则管理标的公
司位于温岭市横泾厂区的业务。
于总股本的 5%,向甲方进行股份转让而导致的除外。
乙方兹此进一步确认并承诺,在交割日后,为确保甲方控制权的稳定性,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将弃权股份出售给单独或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 5%的股东和/或其关联方。
第九条 业绩承诺
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在业绩承诺期内,乙方继续负责标的公司位于温岭
市横泾厂区(以下简称“横泾厂区”)业务的日常运营。乙方共同及连带地
承诺,标的公司横泾厂区在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主营
收入三年累计不低于 18 亿元(包含 18 亿元)(以下简称“承诺收入”),且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三年累计不低于 2,000 万
元(包含 2,0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元(不包含 15 亿元),乙方应当在标的公司 2027 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 2,000 万元;若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内主营收入三年累计超过 15 亿元(包含 15 亿元)但低于承
诺收入,乙方应当在标的公司 2027 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
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2,000 万元-累计实现的实际主营收入
÷承诺收入×2,000 万元。若业绩承诺期内未达到上述承诺净利润,乙方应当
在标的公司 2027 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
行补偿,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累计实现的扣非实际净利润之和。尽管有
前述约定,乙方承担的合计补偿金额上限不超过 2,000 万元。
方有权要求乙方处置其届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及/或其他财产以获得
业绩补偿金额,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处置该等财产并以处置所得向
甲方补足其尚未支付的补偿金额。
第十条 表决权放弃安排
对应的表决权利。乙方一、乙方三、乙方六各自弃权股份的情况如下:
放弃表决权的 占标的公司
姓名
股份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例(%)
林仙明 19,889,100 7.77
林信福 14,715,000 5.75
林斌 9,120,000 3.56
合计 43,724,100 17.08
他第三方之日止。乙方不得通过转让给关联方或其他控制的主体等方式故
意规避弃权期限限制,在关联方和/或受其控制主体受让弃权股份的情况下,
弃权股份应继续受限于本协议约定。
份亦属于弃权股份范围。
负担。
所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甲方拥有新过户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关系的第三方(无论一方或多方)继受或因发生析产、继承及遗赠事项发
生继受,乙方应确保其等继受方在继受弃权股份的同时无条件继受本协议
项下属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项下之表决权放弃安排一致的
表决权放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数量、弃权期限等),并应甲方要
求签署与乙方签署的表决权弃权承诺函内容实质一致的表决权弃权承诺函。
基数。如乙方在弃权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以任何形式行使弃权股份之表决
权的,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不履行、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陈述、保证和承诺
的义务);
(2) 一方在本协议中向其他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为虚假、不真实、有重
大遗漏或有误导;
(3) 违反本协议的其它规定而构成违约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任何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以下事项所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就
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充赔偿:(1)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的海外业务而需承
担重大法律责任;(2)标的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未向甲方披露的或
有负债;(3)因其他未披露的,且发生在交割日前或因交割日前的行为而导
致标的公司受到处罚或承担责任;(4)乙方违反本协议及表决权放弃承诺约
定行使弃权股份之表决权;(5)乙方以任何方式谋求标的公司控制权。
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交易规则等情形;如因标的公司
违反前述情形而导致标的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或其他导致标的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的,则乙方应回购标的股份(含
送转股股份),回购价格为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之和并扣除甲方已取得或根据标的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已宣告利润分配将取得的分红。
责任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方应以应付未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日 0.05%的标准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变更、终止
(1) 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而终止;
(2) 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时,由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而终止:(a)发生
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合理预期可能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b)本协议所载的乙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
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c)乙方严重违反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 如任何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法令或裁定、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
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次股份转让,且该等命令、法令、裁定或其
他行动为最终的且不可申请复议、起诉或上诉,则任意一方可以书面
方式通知其他各方而终止;
(4)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被采取司法查封、冻结、扣划,且短期内不能解除
导致不能过户的;
(5)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180 日内,本次股份转让仍然未获得经营者
集中审查的通过(如有),或未能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确认,或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180 日内,标的股份仍未完成过户登记。如
本协议因第 5.6 条而中止,则中止期间不计入前述 180 日。
更或终止本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但根据本协议赋予解除权而提出终止协
议的一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额退还已收到款项及对应利息,逾期一日,以应退还金额为基数,承担 0.05%
的罚息。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方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保密
各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一方事先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或中国法律法规
及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保密信
息。
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其所能防止除为本协议之目的外使用或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向各方及其职责要求知晓保密信息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员工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
律顾问等)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前述人员已被告知该等保密信息的
保密性质并且根据合法且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而有义务对该等
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2) 应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该等保密
信息。
及该等人士的所有关联方履行本协议第十四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拖延)或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在
股份交割日前向任何第三方发出有关本协议拟议交易的公告、通讯或通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林仙明先生所持股份中有 19,889,100 股为董事锁定股,林信福先生所持股
份中有 14,715,000 股为董事、高管锁定股,林斌先生所持股份中有 9,120,000
股为董事、高管锁定股,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杰思金材将取得上市公司 62,875,02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606%),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
林氏家族变更为杰思金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林氏家族变更为王冠然。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
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杰思金材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
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杰思金材的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
图明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均不
存在《公司法》第 181 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同
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
月内不存在其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跃岭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
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仙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万青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信福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申茂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 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 斌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国大道 888 号
股票简称 跃岭股份 股票代码 002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温岭市
名称 林申茂、林平、林斌 居住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不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披露前拥有权 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股份数量及 占 持股数量:109,977,620 股
上市公司已发 行 持股比例:42.96%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66,253,520 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变动比例:25.8803%
拥有权益的股 份 变动后持股数量:43,724,100 股(均已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
数量及变动比例 成日起放弃表决权)
持股比例:17.0797%
在上市公司中 拥 时间:自 2023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 日
有权益的股份 变 方式:协议转让及集中竞价交易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露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不适用。
资金来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是否拟于未来 12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个月内继续增持
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 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侵害上 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 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未清偿 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解除公司为其 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仙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万青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信福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申茂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 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 斌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