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4 19: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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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3月4
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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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
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
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或议
案内容中有关会计、审计等非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称“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本所律师基于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出席会议股东是否符合资格发表意见。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它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经核查,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经核查,2025年2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5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公告形式刊登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2月26日公告的《三祥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类型和届次、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等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鹏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4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董事会刊登的《通知》中具体载明了本次网络投票方式的投票系统、投票起
                                       法律意见书
止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内
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等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资料、股东登记等相关资
料;对于网络投票股东,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如下:
公司股份138,807,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2.78%。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1,341,101股(已剔除关联股东张晓丽持有的股份36,0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3%。
  经合并统计参加现场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289名,代表公司股份225,247,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治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综合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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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核查,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上述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经核查,公司已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
披露。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核查,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上述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经核查,公司已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
披露。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核查,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上述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经核查,公司已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
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述议案已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同意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强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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