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大
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德力先生,本激励计划涉及
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
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且本次列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仅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李娜娜
徐 璇
邢裕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