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舆情监测工作,并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证券部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
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管理工作,积极响应
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遵守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回应,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
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研判舆情信息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同时向舆情工作组进行通报,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处理方案: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
及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理方案: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组
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证券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和媒体的沟通,做好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
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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