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华是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
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7,02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6,026,667股。其中,
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57,02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股
份总数为19,006,667股,占总股本的25.0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38,013,33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114,0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85,530,000股,无限售条件
股份总数为28,510,000股。
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公告编号:2023-004)。
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14,0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总 数 为 57,027,91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1% ;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户,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俞永方、叶建标和章忠灿。其中,俞永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叶建标担任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章忠灿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
诺具体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
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
整。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
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
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三)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为减少和避免公司与关联方未来可能发
生的关联交易,确保非关联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
章忠灿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
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及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行违规担保;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
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
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
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
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的竞争
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
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
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3)将相
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
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或撤销。”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合 计 52,227,000 52,227,000
注 1: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职务。在其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股东俞永方、叶建标和章忠灿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三人已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约定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满 36 个月时终止。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
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数量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通 57,027,914 50.01 -13,056,750 43,971,164 38.56
股
高管锁定股 4,800,914 4.21 39,170,250 43,971,164 38.56
首发前限售股 52,227,000 45.80 -52,227,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14,040,000 100.00 - 114,04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云洁 钟铁锋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