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0 证券简称:泓博医药 公告编号:2025-018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泓博医药”)第三届监事
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新一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职工监事2名。公司于
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刘国东先生、董
学军先生、刘泽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
见附件)。
上述监事候选人需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
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
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
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男,197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会
计师。2003 年 7 月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获金融学学士学位;2014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
财经大学投资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03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光伸塑胶(深圳)
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经理、财务总监助理;2011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深圳盈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深圳
前海盈运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2017 年 8 月至今,任泓博医药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刘国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男,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
师。1989 年 7 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有机合成专业,获学士学位。198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于东北制药总厂任高级项目负责人;2003 年 12 月至 2009 年 9 月,于开原亨
泰精细化工厂(普通合伙)任研发总监;2009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0 月,于开原亨泰营
养科技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2017 年 10 月至今,于开原泓博担任研发总监;2018 年 4
月至今,于沈阳富亨泰投资有限公司任监事;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泓博医药监事。
截至目前,董学军先生通过持有上海鼎蕴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
此之外,董学军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女,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于开原亨泰精细化工厂任财务会计;2011 年至今,于开原亨泰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任
财务经理;2020 年 12 月至今,于沈阳富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刘泽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
相关职务。除此之外,刘泽萍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