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4 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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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
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
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
 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
就处理应对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
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
坛、贴吧、股吧等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
合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领导
小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
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
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
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
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及
时协调和组织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
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表
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汇总整理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对证监局推送的舆情,应及时核实并向证监局反馈,
共同对舆情监测研判,提升舆情应对有效性。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
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具体工作如下: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
(四)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
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
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
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
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及经济处罚,同时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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