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4 09: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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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
范公司及公司所聘请的各境内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
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下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下称“《保密和档
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
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并应当要求公司为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境内外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证券公
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行业顾问等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
称“各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
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
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
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
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
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及/
或经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自行向各证券服
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及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
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
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
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各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书面说明,并要求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
资料的,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保密和保管
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与各证券
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或保密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
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及保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九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
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
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
机构就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要求对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获悉该等消息后,事先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司、
各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
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
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
况进行检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
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
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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