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3 18: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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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1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前三季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库存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
(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
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2 名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8,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了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份数量后的 463,629,103 股为基数予以实施。
原则一致。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2,638,629.00 股后的 463,629,10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
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3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3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3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3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证券账号                      股东姓名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2 月 28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
本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63,629,103 股×0.1 元/股
=46,362,910.3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
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46,362,910.30÷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
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4340 元。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高德置地广场 A3 座 26 层
  咨询联系人:孔令璇
  咨询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电话:0571-86978623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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