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
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安
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委托理财”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
于现金管理产品、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银行理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
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
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
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
权限进行操作。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
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
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在购买或者赎回委托理财产品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公室报
告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名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积极配合
董秘办公室履行相应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
行核实。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
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并对审计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的
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