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
桥路 681 号 20 楼第三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
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 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第一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
定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徐汇区小木桥路 681 号 20 楼第三会议室举行。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
引 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763,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关于公司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议案》;(3)《关于 2025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 3 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议案提出。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
独计票,且关联股东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