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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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
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7 日 14:30,
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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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555 人 , 代 表 股 份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556
人,代表股份 154,183,6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568%。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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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927,119,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0613%;弃权 7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164,874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5020 % ; 反 对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同意 926,562,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716%;反对 10,4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03%;弃权 76,3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608,674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1413 %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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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同意 926,757,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23%;反对 10,3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996%;弃权 76,3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803,074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2674 %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同意 926,040,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59%;反对 10,8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533%;弃权 28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086,574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8027 %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6%。
同意 926,462,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1107%;弃权 26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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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508,174 股,占出席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0761 %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8%。
同意 926,820,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90%;反对 10,0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720%;弃权 2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866,074 股,占出席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3082 %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
同意 926,879,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0629%;弃权 29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925,674 股,占出席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3469 % ; 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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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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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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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