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股东史中伟、徐满花、杭州富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高迪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史凤翔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史中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持有本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史中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0.3720%)。
持计划告知函》。持有本公司股份 41,225,862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10.2244%)的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徐满花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下简称“杭州富派”)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持有本公司股份 20,130,120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9925%)的公司股东杭州富派计划
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720%)。
(以下简称“杭州高迪”)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持有本公司股份 5,219,943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2946%)的公司股东杭州高迪计划
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90,000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67%)。
持有本公司股份 874,249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2168%)的
公司股东史凤翔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18,562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 本次拟减持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
股东名称
(股) 公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公司总股本比例
史中伟 39,931,884 9.9035% 1,500,000 0.3720%
徐满花 41,225,862 10.2244% 1,500,000 0.3720%
杭州富派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杭州高迪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史凤翔 874,249 0.2168% 218,562 0.0542%
合计 107,382,058 26.6318% 5,108,562 1.2670%
注:史中伟与徐满花为夫妻关系,杭州富派、杭州高迪系史中伟之子史正控制的公司,
史凤翔系史中伟之兄,杭州富派、杭州高迪、史凤翔系史中伟、徐满花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
转的部分)
。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0.3720%)。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
转的部分)
。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0.3720%)。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1)减持原因:杭州富派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主要是为了满足
部分员工获取资金改善生活的需求,充分发挥持股平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利
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
转的部分)
。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
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0.3720%)。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1)减持原因:杭州高迪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主要是为了满足
部分员工获取资金改善生活的需求,充分发挥持股平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利
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
转的部分)
。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90,000 股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67%)。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
转的部分)
。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8,562 股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542%)。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
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
史中伟、徐满花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有关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
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的履行,史中伟、徐满花承诺:将积
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
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
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
将尽量促使公司股票价格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采取以下部分
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a、在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本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
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b、在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如需)后 3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单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用
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条件,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c、在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
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单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累计额的 20%;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则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公司将出具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d、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
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
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获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后,公司可实施回购股份。单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5%。
e、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承诺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愿延长其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f、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公告或者
开始执行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a、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已累计达到上限;
c、继续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a、控股股东增持具体计划已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
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拥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b、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具体计划已公告,达到实施条
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暂扣其在公司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同时暂时
扣留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c、公司股份回购具体计划已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
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5%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d、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
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沛
元投资的控股股东地位及史中伟、徐满花和史正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和减持
价格相应调整。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
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人所有。如沛元投资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4)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a、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b、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
实且经人民法院认定或经协商确定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
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c、如招股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且其自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
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承诺人从发行
人处领取的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达到承诺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全部薪酬。
a、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b、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
证实且经人民法院认定或经协商确定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c、招股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且其自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之
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其现金分红,直
至其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式损害公司利益;
相挂钩;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史中伟、徐满花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1)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
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
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的履行,杭州富派承诺: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操
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
作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
数量和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
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投资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富派克投资持有发行
人股票所有对应的现金分红中与富派克投资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杭州富派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
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
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的履行,杭州高迪承诺:将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操
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
作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杭州高迪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
出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的履行,史凤翔承诺:将积极采取合
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操作
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
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史凤翔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
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年均净利润 30%。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