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
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
所涉及的该部分债权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5)第 B00025 号
(共 1 册 第 1 册)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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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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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
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
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
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
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
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债权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
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
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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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河南黄河河洛
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所涉及的该部分债权
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5)第 B00025 号
摘 要
一、项目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债权所涉及的该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二、委托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债权单位: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债权,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该部分债权的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六、经济行为:债权转让
七、评估对象:截至评估基准日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应收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
公司的债权市场价值。
八、评估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应收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
公司的债权账面余额,共计 168,894,588.39 元,计提坏账准备 33,778,917.68 元,账面净额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十一、评估方法:成本法
十二、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应收河南
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账面余额为 168,894,588.39 元,账面净额为 135,115,670.71
元,采用成本法评估市场价值为 135,115,670.71 元。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摘要
本次债权的评估结果主要基于债权单位和债务单位提供的收入经营预测和还款计划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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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进行分析确定,但我们无法保证将来能按预期计划实现,如果发生实际运行与预测结果不
符合的情形,则必然影响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因此,评估报告使用者必须在认为其还款额
预测数据具备合理性的情况下方能使用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本项目涉及披露的除上述事项外的特别事项,详见本评估报告正文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
明”。
十四、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
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
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
委托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
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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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河南黄河河洛水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所涉及的该部分债权
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5)第 B00025 号
正 文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
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所涉及的该部分债权市场价值进行了
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债权单位、债务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一暨债权单位概况
委托人一暨债权单位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761676443R 名称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云峰
注册资本 23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06-22
住所 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营业期限自 2004-06-22 营业期限至 2026-06-21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经营范围 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石灰和石膏
销售;发电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摘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委托人二概况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马文超
注册资本 400943.011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 年 01 月 28 日
住所 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01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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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及制品销售;
经营范围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债务单位概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1697323095R 名称 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茂荣
注册资本 1,2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9-11-20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河洛镇金口村外滩 1 号
营业期限自 2009-11-20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黄河供水项目投资与服务。(涉及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凭有效批准文件经营)
注:摘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止评估基准日,债务单位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合计 1,200.00 100%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200,799,270.89 195,922,673.79 195,896,308.95
负债合计 191,777,531.07 185,450,130.95 183,471,294.43
所有者权益 9,021,739.82 10,472,542.84 12,425,014.52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历史数据
项 目
一、营业收入 13,299,051.37 9,248,288.53 19,349,198.31
减:营业成本 5,829,072.66 3,495,908.52 7,326,005.63
税金及附加 118,184.22 90,942.14 610,4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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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数据
项 目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2,389,367.13 2,514,396.70 3,246,243.93
财务费用 4,547,121.07 1,584,783.47 5,405,660.63
加:资产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利润 415,306.29 1,562,257.70 2,760,884.54
加:营业外收入 800.00
减:营业外支出 - 138,483.76
三、利润总额 415,306.29 1,562,257.70 2,623,200.78
减:所得税费用 549,174.05
四、净利润 415,306.29 1,562,257.70 2,074,026.73
上述三年财务数据摘自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报表。
(五)委托人、债权单位与债务单位关系
委托人一暨债权单位为委托人二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委托人一为债务单位的股东。
二、评估目的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为此需
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该部分债权的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上述经济行为已经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临时办公会决议通过。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截至评估基准日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应收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债权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为截至评估基准日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应收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债权账面余额,共计 168,894,588.39 元,计提坏账准备 33,778,917.68 元,账面净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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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债权发生于 2011 年 2 月至 2024 年 12 月,账面值由往来款和资金利息构成,年利
率为一年期 LPR,每月结息。
具体情况如下:为了保障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工业用水,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向河
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用于供水工程建设。该款项系工程建设和后
续经营过程累计形成的往来款及利息。截止评估基准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间的 2024 年 12
月对账单,债权余额为 168,894,588.39 元。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债权不涉及质押及诉讼事项。
上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
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
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临时办公会决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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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8 月 25 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2003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号);
号);
《企业会计准则》
准则>的决定》修改);
(三)评估准则依据
月 13 日修订);
日);
年 9 月 13 日);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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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年 9 月 13 日);
年 9 月 13 日);
月 13 日修订);
(四)产权依据
(五)取价依据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债权评估所对应的债务单位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正常的可持续经营企
业,债务单位河洛水务主要向巩义市豫联产业集聚区、巩义市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及东部五
镇城乡居民生活供水项目供水,河洛水务负责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设
计供水量为 20 万 m?/日,实际供水量受下游客户项目建设进度影响。具有正常的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企业账面总资产金额大于总负债金额,具备正常的偿债能力。通过进行企业经营
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综合评价后,本次债权采用成本法评估。
(二)成本法介绍
本次评估中在债权清查时评估人员搜集了债权单位的记账凭证,将其与账面金额核对,
并对债务单位进行了函证,函证结果准确无误,评估人员未发现账证不符的情况;同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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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人员抽查有关账簿记录和相关合同或协议,核查账面记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经审核无
误的账面原值扣除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风险损失后确定评估值。
坏账风险损失认定方法参照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及债务单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等综
合判断款项可能存在无法收回的损失额。
债权评估值=长期应收款账面原值-风险损失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历经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驻企业,
开始评估工作、完成现场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债权
单位、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
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
估业务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
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清查,指导债权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
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
(五)确定评估方法并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调查了解,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同时收集与资产
评估有关的资料及信息,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及内部复核
整理债权单位提供的资料、收集到的市场资料及信息,在对债权单位财务经营状况分析
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
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按评估准则
的要求撰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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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人及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各方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
并引导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恰
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八)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出具评估报告后,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范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
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瑕疵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债权之税费已付清。
(四)限制性假设
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
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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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应收河
南 黄 河 河 洛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债 权 账 面 余 额 为 168,894,588.39 元 , 账 面 净 额 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结算对象 科目 账面余额 账面净额 评估值
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
司
合计 16,889.46 13,511.57 13,511.57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无。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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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由委托人及债
权单位负责;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基础进行分析确定,但我们无法保证将来能按预期计划实现,如果发生实际运行与预测结果
不符合的情形,则必然影响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因此,评估报告使用者必须在认为其还款
额预测数据具备合理性的情况下方能使用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断,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
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债权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信
息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债权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所有权文件、
证件及会计凭证,以及技术参数、经营数据等评估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
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说明及期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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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使用。
限内使用。
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但评估师并不具备对
该等法律及财务事项表达意见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因此,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认
为这些法律及财务事项对实现经济行为较为重要,应当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相
应服务。
(二)限制说明
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债权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
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
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 2025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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