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对外捐赠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
现金流量等业务经营及财务承受能力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的规模与标准。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四)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
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
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五)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
理,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
项的工作协调、预算审核、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公司对外捐赠台账,拨付对外捐赠的各项费用,
以及根据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对外捐赠的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赠人及捐赠资产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以及困难
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公司外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性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
定资产、股权及债权等无形资产、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
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应当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未超过 1,000 万元(含本数),
且未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1,000 万元(不含本数),
或者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经
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
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条件、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
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在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之后,须将其拟定
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
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报财务部门备
案,同时报董事会秘书备查。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
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七条 在捐赠事项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
进行总结,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
借口向受赠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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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