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根据影响程度作以下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共同组成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的最高组织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
属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
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影响程度”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
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确保对内外部信息动态的实时掌
控。公司可以通过引入专业舆情监测系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覆盖传统媒体报刊、
电视、网络媒体 新闻门户、论坛、博客、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及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等渠道,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舆情监控。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
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
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及
时上报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相关部门
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
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发声,做好澄清及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使市场充分了
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及舆情影响程度,通过公司公告、官网等多渠道进行
相应的信息澄清和披露。对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舆情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
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中的各类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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