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6 19: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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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
理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
理》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
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实现动态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反应,以此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以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组织实施市值管理;
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
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
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
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
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
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导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
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
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
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
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促进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
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持股计划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
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打造“长期、稳定、可
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接待、线上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与各参与方的交流互动,充
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同时,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普遍诉求,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
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心。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
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
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当动态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
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
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说明;
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回购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
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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