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5 20:07: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 0186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
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1-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 年 2 月 18 日)的沃
顿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7 人,代表股份 242,321,500 股,占沃顿
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7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39,973,318 股,占沃顿科技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
股份 2,348,182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除
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
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
                          )出席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5 人,代表股
份 2,348,182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沃
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
表股份 2,348,182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
均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
                  -2-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
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1,691,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01%;反对 6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54%;弃权 10,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1,271,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68%;反对 1,0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弃权 10,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1,270,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63%;反对 1,0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弃权 11,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
   同意 241,63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49%;反对 6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21%;弃权 7,2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1,65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72%;反对 6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161%;弃权 7,2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7%。
   (五)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志奇先生、金焱先生、郑鹏先生为公
司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415,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2,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337%。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11%。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11%。
   (六)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佘雨航先生、王立明先生、贺福强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406,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3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52%。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70%。
                     -5-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70%。
   (七)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尹立杰女士、胡枭凤女士为公司监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40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8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30,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216%。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69%。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6-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7-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
                    -8-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沃顿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