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5 19: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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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
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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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
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
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信息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
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舆情
信息向公司舆情工作组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舆
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情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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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披露规则的情形下,有效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报告至董事会秘书;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形成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
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事务部和
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
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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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消
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
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
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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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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