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提升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价
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
性、有效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
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
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
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同时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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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立科
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因
素;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部门
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设置负责市值管理的机构,明确人员职责,长期持续对公
司市值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监控,建立常态化的市值波动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
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
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
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
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积极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
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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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
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
予以回应。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
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
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
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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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
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
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多地获得市场溢价,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
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
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
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
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
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
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等方式,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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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
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
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
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
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其他适用指
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预警阈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
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
警。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召集董事会秘书、市
值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波动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
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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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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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