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4 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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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5-026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
近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书》,现将上述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案号:上国仲【2024】第 400 号),相关信息如
下:
  申请人: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卡柔性”)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439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桂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648604T
  被申请人:上海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我耀”)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 500 号 6 幢 C 区 101 室 A 座
  法定代表人:乔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55K52
  申请人库卡柔性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签署的《采购合同》
                            (KFL263807、
KFL264000)第 7 条:“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双方先进行协商,如协
商未果则提交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 ”
  申请人库卡柔性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签订《采购合
同》(KFL263807)、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4000)。KFL26380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 120 台,总金额为人民币 9,464,880 元。
KFL264000 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 196 台,总金额为人民币
   合同生效后,库卡已支付了全部设备款,但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存在较严重
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现场需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缆通信故障、Z 轴皮带错
位、联轴器打滑、零件孔超差、噪音超标,异常振动等几十项缺陷。发现问题后
库卡柔性曾与上海我耀多次协商解决方案,但皆未能达成一致。上海我耀提供的
设备无法达到合同标准,其应当赔偿因瑕疵交付而使申请人产生的损失人民币
   综上,申请人认为《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已
生效,各方当事人皆应当依据合同内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的请求具有
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库卡柔性向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 7,235,467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聘请律师费人民币 310,000 元;
   (3)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以上各项请求暂计人民币 7,545,467 元。
  公司就库卡柔性与上海我耀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开庭,案号:上
国仲【2024】第 400 号。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99.459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申请人已全额
缴纳的前述费用相抵冲。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事项的前次诉讼情况
卡柔性合同纠纷事宜,申请仲裁,案号:SDG2022035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 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
同号:KFL263807,“263 合同”),(2)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订立了《采购合同》(采
购合同号 KFL264000,“264 合同”,与 263 合同合称“系争合同”)。
  其中:263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 120 台定位装置(即 NC
Locator),总金额 9,464,880 元;264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再向申请人购买 192 台
定位装置,总金额 15,459,304 元。
  申请人已依约完成系争合同项下全部定位装置的备货工作,充分履行了系
争合同项下主要义务。但是,被申请人仅提取了部分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
违反了约定。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 263 合同项下仍余
提货,欠付货款 4,006,799.20 元。
  除支付上述货款外,被申请人还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作,货物处于待运状态。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约提货,按照系争合同规定,自其
逾期接受货物交付之日起,每 15 天支付货物价款 0.5%的违约金。
用金额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算,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已实际发生
商,被申请人仍持续推迟合同的履行期限,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
律师代理案件,并产生了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损
失,均为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的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偿。
  (二)仲裁请求
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 808,048.36 元,并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货
款之日止;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储费损失,暂计为 449,375.08 元(仓储费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已发生 449,375.08 元),最终以全部发生金额为准;
不限于律师费 15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注:第一项至第四项仲裁请求总计 12,044,638.64 元。
  (三)后续进展情况
体内容如下:
见,请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申请及再次开庭申请作出决定。
知,关于题述仲裁案,被申请人此前提出了再次开庭申请及仲裁反请求申请,
现就被申请人的前述申请,秘书处受仲裁庭委托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下:
   结合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前述申请的意见,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对被申
请人的再次开庭申请不予同意,对于其逾期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亦不予接
受。
月 10 日签署《和解协议》。故此上海我耀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四十三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之
规定,自愿向仲裁庭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库卡柔性应于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我耀一次性支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本案仲裁的申请。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 10,240,000 元,
至此上述案件全部完结。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无需对本次仲裁事项承担任何偿付义务,本次仲裁结案事项不会对公司
本期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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