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4 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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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9 号)同意,深圳市铂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6,721,93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6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59.05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
币 5,746,910.0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253,049.0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已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60000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金
 序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额(万元)
       材料股份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高新区
         公司                      663888588              0.00
                支行
       惠州铂科实业                 3381001001003
        有限公司                      54220
       惠州铂科新感   中国银行惠州惠东支行营
       技术有限公司   业部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新型高端一体成型电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檀倩聪、陈立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
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
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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