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1 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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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
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
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及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由其
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
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
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工作细则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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