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合理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
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就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指导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
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七)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
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书面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工作细则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
细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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