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1 1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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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华润博
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半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
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
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的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
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有能力调配较强的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
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
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六)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聘任
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
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公司应该每年对审计费用进行
披露,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公司应当及时向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按照公司有关采购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
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
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收费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
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
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
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
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2013
年1月颁布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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