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 开滦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1 16: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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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
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包
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
换。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
员半数以上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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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
理,副组长为公司分管战略规划、投资、社会责任、经营的副总经理和
总会计师,小组成员为规划发展部、资本运营部、证券部、经营管理部、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小组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
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和投资项目,组织对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向董事会提供审核意见和
建议;
 (四)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已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调整和整改的建议。
 (五)对公司战略规划、ESG 目标、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
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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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和
监督,并建议公司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
阅;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决策事项的前期
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进行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开展对外协商洽谈,组织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制订项目投资(实施)方案,拟订项目协议、合同、章
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实施建议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评审;
 (二)工作小组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评审论证,
形成评审意见,经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
交提案;
 (三)指导各部门推进公司的 ESG 战略、政策,并管理 ESG 目标、
风险及行动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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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提交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审阅。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形成会议决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委员会工
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不设定期会议,由召集人根据
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会议原则上在董事会会议前召
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委员会工作小组可
出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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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
在未获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
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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