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9 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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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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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
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
任监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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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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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
  第十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关
商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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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时,股东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
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因违反本规则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股东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天、临时会议召开前
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
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
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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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半数
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对会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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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
以协助,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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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
原因。
  第二十九条      监事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六
条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足”“少于”、
“低于”、“超过”、“过”都不含本数。
  第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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