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景 23 转债”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2023 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
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景旺电子
不提前赎回“景 23 转债”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景 23 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27 号)核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为人民币 115,400.00 万元,期限 6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95 号)文同意,
“景 23 转债”
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景 23 转债”,债券代码“113669”。根
据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景 23 转债”自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25.71 元/股,最新转股价
格为 24.71 元/股。“景 23 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书》相关条款规定,自 2023 年 6 月 7 日起,
“景 23 转债”转股价格由 25.71 元/
股调整为 25.21 元/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于
书》相关条款规定,自 2024 年 6 月 6 日起,
“景 23 转债”转股价格由 25.21 元/
股调整为 24.71 元/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
于因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码:
二、
“景 23 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
“景 23 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
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4.71 元/股的 130%(即 32.13 元/股),根据公司《募
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景 23 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景 23 转债”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不提前赎回“景 23 转债”的议案》,鉴于“景 23 转债”发行上市时间较
短,距离 6 年存续届满期尚远,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
多重因素,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本次不行使“景 23 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景 23 转债”。
同时自本次会议后未来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
如再次触发“景 23 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景 23 转债”的提
前赎回权。
自 2025 年 8 月 19 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景 23 转债”再次触
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景 23 转债”的
提前赎回权。
四、相关主体减持“景 23 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景 23 转债”满足本次赎回条件的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景 23 转债”的计划。
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减持“景 23 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减持,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资料,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景 23 转债”不提前赎回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景 23 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
提前赎回“景 23 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 晴 王 嘉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