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9 18: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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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作为安徽安孚电
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孚科技”或《
                     “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13 日对安孚科技 2024 年度有
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卢金硕、田之禾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卢金硕、洪涛
  (五)现场检查内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孚科技 2024 年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
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及资料,查看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控文件,核查公司三
会运行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
好,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
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
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 2024 年度对外公开披
露的文件,并对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支持性文件等资料等进行了核查,重点对
其中涉及到三会文件、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访谈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 年度安孚科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
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管理场所,重点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
核查,查阅了安孚科技公司章程、相关会议记录以及账务记录等资料,并与公司
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了较好的独立性,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查阅了募集资金对
账单、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相关资料,对募
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孚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安孚科技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 2024 年度相关决策文件、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询问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安孚科技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向安孚科技相关人员了解了 2024 年度的经营情况,比较了公
司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披露内容,并从
公开信息渠道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 年度,安孚科技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
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现场检查所涵盖的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安徽安孚电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重
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卢金硕      田之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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