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5-01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安
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526 人 ,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755,47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4.289%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5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25,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6,636,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23,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733%。
表决结果:同意 106,544,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31,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265%。
表决结果:同意 106,562,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49,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548%。
表决结果:同意 106,553,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40,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405%。
表决结果:同意 106,543,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29,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241%。
表决结果:同意 106,803,1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89,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6,765,4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2,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9%。
表决结果:同意 106,607,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93,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262%。
表决结果:同意 106,743,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9,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3%。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6,7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3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7%。
表决结果:同意 106,6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2,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39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120,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06,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13%;反对 1,696,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4%;弃权 16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2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758,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45,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03%;反对 1,005,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志强、王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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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