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银之杰 证券代码:30008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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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53.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664.05 万股的 0.36%。其中,首次授予
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24%;预留 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664.05 万股的 0.0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19.7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1.29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 1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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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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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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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银之杰、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及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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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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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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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
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才,符合本次激励
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 17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
员。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
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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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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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5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664.05 万股的 0.36%。其中,首次授予 20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664.05 万股的 0.29%,首次
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24%;预留 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664.05 万股的 0.0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
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号
数量(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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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管理人员(12 人) 100.00 39.53% 0.14%
预留部分 50.00 19.76% 0.07%
合计 253.00 100.00% 0.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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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
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30%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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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
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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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每股 21.29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2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0.22 元的 50%,为每股 20.1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58 元的 50%,为每股 21.2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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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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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相应的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母净利润(A)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2,000 万元 1,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3,000 万元 1,500 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年 8,000 万元 4,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剔除东亚前海证券
少数股东权益投资收益影响(下同)。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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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m X=100%
归母净利润(A) An≦A
A
公司层面实际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公司当年计划归属数量。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结果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根据公司层
面业绩目标达成结果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按作废失效处理。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
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A B C D E
等级
优秀 良好 一般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分数≥90 80≤分数<90 70≤分数<80 60≤分数<70 分数<60
归属比例
(Y)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
标志,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
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设定本次考核触发值和目标值。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净利润指标和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
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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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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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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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
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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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38.96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2 年、3 年、4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
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30.23%、28.63%、27.29%(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2 年期、3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 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5 年 3 月下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 预计摊销的总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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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
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
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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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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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
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
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
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律,
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
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
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若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若激励对象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
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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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发生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
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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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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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