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视台、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
型信息载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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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协调舆情应对工作;
(三)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四)负责与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舆情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及应对舆情事件的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分
析、核实各类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
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
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现涉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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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舆情信息时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掌握舆情
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立即汇
总整理并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定期汇总后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如为重大舆情,除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及时会商律师等专业机构,
确定应对及信息披露工作方案,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
情况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
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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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
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巨潮资讯网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
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
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
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六)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
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加
强危机恢复管理,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持
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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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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