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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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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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荟枫酒店 5 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
(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二)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738,617,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57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621,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7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9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52,239,1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三)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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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选举陈庆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王孝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周素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马竞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陈祥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宗在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姜柏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刘培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林振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
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未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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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特别说明:上述第 1-2 项议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 6 人,应选独立董事 3 人。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
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陈庆财先生:同意 751,435,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2)王孝雯女士:同意 751,435,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3)周素玲女士:同意 751,435,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4)马竞飞先生:同意 751,435,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5)陈祥峰先生:同意 751,435,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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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宗在伟先生:同意 751,435,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1)姜柏生先生:同意 751,435,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2)刘培庆先生:同意 751,435,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3)林振兴先生:同意 751,435,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94.0978%。
同意 752,054,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52,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36,7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6414%;反对 52,9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89%;
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9698%。
同意 749,341,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4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2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7313%;反对 2,765,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89%;
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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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49,342,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4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25,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7342%;反对 2,764,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60%;
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9698%。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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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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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潘明祥 经办律师: 吴从英
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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