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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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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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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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 14:5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
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7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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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均
为截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8,951,67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5.14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5 人,代表股份 2,874,33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8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00 人,代表股份 3,604,9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826%。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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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30,315,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545%;反对 1,451,740 股;弃权 58,36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4,8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104%;反对 1,451,740 股;弃权 58,36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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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韩欣茹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